清风小剧场丨钱都没到手,怎么就成受贿既遂了?
发布日期:2026-01-08 07:02 点击次数:168
编者按:
现实中,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因纪法意识淡薄,对某些行为的性质存在认知偏差,底线不清、界限不明,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。北京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,推出误区系列释纪释法短视频,对常见的认识误区予以厘清,敬请关注。
本期视频中,从主观上看,孙某具有收受贿赂款的明确故意,吴某具有给付贿赂款以感谢并长期维持关系的强烈意愿。孙某为规避查处,与吴某约定由其保管贿赂款。从客观上看,孙某通过让吴某单独保管所收财物,吴某按要求帮助孙某购买理财产品,孙某通过账户密码以及网银及时了解账户情况,实现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。即使孙某案发时未实际取得财物,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。最终,孙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。
纪法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八十五条 【受贿罪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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